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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會保險管理辦法

社會保險管理系統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規範公司各項社會保險的管理,根據《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為員工提供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社會保險管理

第四條公司社會保險執行部門為財務部,其職責包括:1。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社會保險制度,提交參保人員名單;2.人力資源部負責社會保險的咨詢和解答;2.財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的實施和經辦;3.財政部門負責參保職工社會保險信息及相關材料的歸檔管理。

第五條保險範圍(壹)公司現有在冊員工(不含借調、兼職、臨時工);(2)新招聘員工通過試用期,被錄用為公司正式員工;(三)轉崗人員和臨時工經考核合格,成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六條新員工試用期考核合格後,由人力資源部填寫《投保申請單》,報總經理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總經理的意見通知被保險人。

第七條新參保人員需提供相關材料(1免冠照片2張,1身份證復印件,續保人員另行提供保險(中)終止表)後,財政部門在壹個月內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如因員工未能及時提供材料導致報名延遲,由員工承擔相應費用和責任。

第八條符合繳納社會保險條件的公司員工應服從公司安排,自願繳納保險。因員工自身原因未投保或延誤投保的,由員工承擔相應的費用和責任。

第九條公司員工符合參保繳費條件,但因已參加“農村合作醫療”、“城市合作醫療”等類似社會保險或其他原因無法參加公司繳納的各項保險的,應向公司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條員工轉移的社會保險應在轉移前足額繳納,未繳納的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和滯納金)由員工本人承擔,並按財務部門計算的數額從員工工資中扣除。如員工因個人原因未能及時提供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影響公司參保的後果由員工自行承擔。

第十壹條員工辭職的,在辦理完辭職手續後,人力資源部通知財務部辦理當月或下月員工社會保險的停繳手續。

第十二條離職員工未按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的,公司將按國家法律規定停保。因未及時停保而導致的多繳保險費(包括單位部分、個人部分和滯納金)由個人承擔。員工來公司辦理保險轉移手續時,財務部會核對金額,還清後再辦理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員工發生社會保險條款規定的事件時,應及時通知並咨詢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指導員工根據相關程序向社保機構申請支付或索賠。必要時,當事人應保持現場原貌並保存證據,提供各種證明(病歷本、住院病例、診斷證明、出院證明、醫療發票原件、住院明細、身份證復印件、出生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手術記錄、交警事故調整通知書、責任認定書等。)索賠時。

第三章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管理

第十四條各項社會保險的繳費計算方法按照公司當地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社會保險中,公司繳費由財務部按月計算繳納,個人繳費從員工工資中扣除,由公司繳納。

第十六條本公司職工社會保險關系從其他公司轉移到本公司時,原繳費基數與本公司規定的繳費基數不同的,應當調整為本公司的繳費基數。如不能調整,需臨時使用原繳費基數,由財務部報總經理請示後執行。超出公司支付的同等水平的部分費用我會承擔。下壹年度財務部調整繳費基數時,會根據公司規定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人力資源部和財務部應密切關註國家和地方政府的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新的法規和政策計算這些法規和各種繳費基數,並提出調整申請,報總經理批準。經總經理簽字批準後,執行公司統壹的員工社保繳費基數標準。

第四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和解釋。第十九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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