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以及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納入社會保險體系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
《辦法》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參保單位、參保人員和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信用檔案,加強與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衛生、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的協調配合。,並將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基金支出、不執行社會保險基金優惠利率政策等嚴重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欠繳社會保險費的,應當依法追回。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中貪汙挪用社會保險基金,內外勾結騙取、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費用的,按照案件管轄移送紀檢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