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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社會保險暫停的原因

法律分析:1,員工工資低,甚至很多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有當地最低工資。如果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來說,這類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理解有偏差。因為他們交了15年的社會保險,退休的時候就可以領養老金了。有的職工認為自己還年輕,現在可以不交,以後交的時間足夠達到15年,所以不同意現階段交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