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三十二條,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按照下列規定就醫,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壹)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二)基本醫療保險二級參保人在選定的社區衛生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在與選定的社區衛生中心同壹結算醫院下的其他定點社區衛生中心就醫;住院和門診大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基本醫療保險三級參保人在選定的社區衛生中心就醫,經結算醫院同意,可在與選定的社區衛生中心同壹結算醫院下的其他定點社區衛生中心就醫;門診大病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在所選社會康復中心的結算醫院住院治療。
(四)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其他醫療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