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用人單位協商。
2.協商不成的,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3、仍不改正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完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應當將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至少保存兩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