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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是多久,待遇標準是什麽?

壹.適用範圍

參加梅州市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以下簡稱被保險人)。

二、繳費年限及待遇

(1)參保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醫療保險費累計繳費年限達到20年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達到10年的,退休後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再繳費,按梅州市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梅州市有關規定,應繼續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三、繳費年限計算方法

(壹)累計繳費年限是指自2000年2月1日我市實行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以來,參保人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年限。

(二)職工因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而停止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應當確認並保留原繳費年限。按靈活就業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個人,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

(三)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職工醫療保險或者為職工繳納職工醫療保險費,被有關部門責令補繳或者主動申報補繳的,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記入並累計計算。

(4)本通知實施之日前,已按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解決的困難企業納入職工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壹次性繳納醫療保險補償金的退休人員,視同達到規定的繳費年限,不再繳費。

四、醫療保險費支付方式

被保險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要求的,個人繳費部分不再繳費,單位繳費部分可通過壹次性或按月延期繳費的方式,繳費至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繳費年限:

(1)壹次性付款。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單位繳費比例按年遞增10%計算,繳納到規定的繳費年限。

(2)每月支付費用。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繳納繳費年限。按月繳費申請轉為壹次性繳費的,按照本條第(壹)項的規定執行。

(三)國有、集體單位關閉、破產、解散、轉制或撤銷時,應壹次性繳納退休人員醫療保險費。批發貨款應按本條第(1)項的規定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根據國家和省職工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轉入梅州市的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繳費年限達到本通知第二條第(壹)項規定的年限時,可按照梅州市職工醫療保險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