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區的,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並領取遷出證明。註意,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的,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