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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社會保險基數

法律分析:1。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值作為本年度的月繳費基數,其中:本單位新進職工以職工入職當月的全薪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為本單位月繳費基數。

2.職工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上年度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整個日歷年度內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