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每月7日至9日(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攜帶本人失業待遇證明親自到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臺簽到,否則當月待遇停止,以後不再補發。連續兩個月未簽到者,按再就業處理,停止享受所有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