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總參謀部關於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七條士兵退出現役時,由士兵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根據軍人退役命令、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部門或者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的登記通知、指揮機關軍事部門或者軍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幹部部門的審核意見, 發放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憑證和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信息表。
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通過銀行匯入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交款憑證、信息表、銀行承兌回單提交本人。同時,軍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將繳費憑證和信息表送退役軍人安置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收軍隊財務部門郵寄的繳費憑證和信息表,核實收到的資金無誤後,建立退役士兵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退役軍人應當及時到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養老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八條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辦理企業、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通訊地址和銀行賬戶信息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並及時報告信息變化情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與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建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信息交換機制;總後勤部軍人保險基金管理中心負責將相關信息下發到軍隊各級財政部門。
第九條現役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保留退役軍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規定計息。達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法定退休年齡後,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手續。
第十條現役軍人入伍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不轉移到部隊,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出具參保繳費證明,並保留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
士兵本人將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繳費憑證交士兵所在單位財務部門備案。軍人退出現役時,其退役的隨軍家屬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退還給他。退出現役後繼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士兵,按照國家規定延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四十五條軍隊保險行政部門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謀職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分配工作的退役士兵,接收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