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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新社保條例

法律分析:(1)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從低到高依次分為壹至八類。各行業對應的工傷風險標準費率調整為以下八個檔次: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6%、0.8%、0.9%、1.0%、1.2%、1.4%。

(2)用人單位屬於壹類行業的,其費率可分為三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向上浮動至1.20%、1.50%,費率不向下浮動;用人單位屬於二至八個行業的,其費率可分為五檔,即在行業基準費率的基礎上,可分別向上浮動至120%、150%或向下浮動至80%、50%。實行浮動費率和費率的繳費單位名單由人社部門提供。

法律依據:《廣州市社會保險條例》

第壹條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和合理流動,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廣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社會保險制度通過依法建立基金,使職工在年老、疾病、工傷、

在失業和生育的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社會保險應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

第八條養老和醫療保險基金,由國家、用人單位和職工三方籌集;工傷、失業、生育保險基金由國家和用人單位共同籌集,勞動者個人不繳費。

第九條本條例施行之日起30日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批準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工資總額和人員發生變化時,應在當月內向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