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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要繳納養老保險嗎?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入繳費年限。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兩年。在這兩年內,有條件的也可以自願繳費,連續計算繳費年限。

養老保險,全稱社會基本養老保險,是國家和社會按照壹定的法律法規,為解決勞動者達到國家規定的勞動年齡界限終止勞動義務或因年老退出工作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是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的壹項社會保障制度。它讓員工失業後可以領取壹筆補貼,以安全度過困難時期,這是五險壹金之壹。

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是什麽?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無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進行失業登記,且有求職要求。

如何領取失業救濟金:

現場辦理:社保卡

註:非本市戶籍的失業人員,申請將失業救濟金轉回戶籍所在地的,需攜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出具的失業保險轉移受理函。

收集流程:

自用人單位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在戶籍所在地街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首次申領,失業保險待遇10日後;到期當月到當地社區勞動保障站重新申領。

領取地點:戶籍所在地街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領取時間:每月第二個工作日至25日的法定工作日。

失業救濟金期間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通過參加職工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且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從失業保險費中支付,個人不繳納醫療保險費。

2、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享受就業服務費減免項目。

3.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之後,符合享受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