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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人有沒有可能有兩個社保賬戶?

不會有兩個社保賬戶。

公司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義務。妳原來的工作單位辭職了,妳去了新公司上班,屬於流動就業。

根據2010實施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國辦發〔2009〕66號),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證明,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擴展數據: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第五條參保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壹)參保人員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由戶籍所在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社保機構在新參保地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手續。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按照下列程序轉移接續:

(壹)參保人員在新就業時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繳費,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受理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支付信息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因各地政策不壹致或建立個人賬戶時間等客觀原因,參保人跨省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轉出地無法提供1998 1之前的月繳費信息,或提供的1998 1之前的繳費信息無法在轉入地計算繳納的,轉入地以轉入地為準。

關於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管理。參保人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前繳納未繳養老保險費的,不改變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性質,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按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的規定全額轉移。

參保人員在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期間跨省流動再次就業的,封存原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壹收繳原臨時養老保險關系的待遇。

參考資料:

社會保障後雙重社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