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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公司不繳納當月社保公積金。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因此,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就是企業的職工,企業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用,並且應當在職工為企業職工期間繳納社保。所以無論員工月底入職還是月初辭職,都要為員工繳納當月的社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根據險種確定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單位聘用職工,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

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並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六條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為職工上壹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比例。

第十九條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單位應當自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納並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至住房公積金賬戶,受委托銀行將其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二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或者少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並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後,提高繳存比例或延期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