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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將於7月1日起施行。

3月31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並於7月1日起施行。

《條例》共8章71條,較2004年原條例中的20條大幅擴充。從內容上,進壹步明確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主體和內容,著力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三位壹體”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體系,完善基金監督防範機制,規範基金監督檢查程序,強化法律責任,使廣東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更加有法可依,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完整、有效運行。

各種措施鼓勵

社會各界參與監督。

《條例》共分三章,從加強人大監督、理順行政監督與加強社會監督、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全方位監督三個方面進壹步明確了監督主體的監督責任。

在人大監督方面,條例明確規定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預算監督,以及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備案審查等。同時,結合廣東省的實踐,明確省人大常委會將開展網上監督,借助專業力量開展監督。

在行政監管方面,規定符合廣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政策,稅務部門全面負責征收,財政部門專戶管理,經辦機構待遇,銀行(郵政)社會化發放”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模式。條例進壹步明確了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的行政部門的具體監督職責、監督方式、監督檢查制度和程序、立案調查、處理投訴等職責,還規定了行政執法和處理方式。

在社會監督方面,條例明確,政府應當采取多種措施,通過規定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專家庫和社會監督員,決策公開、信息公開、舉報投訴、工會參與政策制定、媒體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充分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嚴格的資金預算

和三方和解機制

在社保基金監管內容方面,《條例》第二章梳理和總結了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風險點和關鍵環節,作為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主要內容。

同時,《條例》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服務和投資運營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重要職責和工作環節作為其監管的具體內容,以列舉的方式予以規定。

為進壹步完善監督防範機制,《條例》專門設立“防範機制”壹章,嚴格執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強化基金風險防控能力;通過建立誠信檔案體系,加強社會保險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安全評價體系,及時發現基金風險隱患,積極應對,避免因政策性因素給社會保險基金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