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和外出務工人員離開本市時,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計(含本金和利息)可按以下任壹方式處理:
1)轉入其再就業或戶口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2)壹次性返還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3)在本市保留至達到退休年齡再按相關規定繳納。
跨統籌地區轉移的參保人員,應先要求接收地社保局出具“受理函”(受理函包含接收地社保局的銀行賬戶和賬號,用於轉移個人養老金賬戶)。
參保人停保後,需攜帶以下資料到社保分局(上壹個社保局,市局關系部的市級參保人)辦理轉移:
(1)接收地社保局出具的《社會保險受理函》原件。
(2)填寫社會保險關系(基金)申請轉移表(原單位蓋章或個人簽字確認)。
(3)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可以代做。代理人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及以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