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職後不簽勞動合同繳納社保合理嗎?
入職後不簽勞動合同就交社保是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二、不簽勞動合同有什麽風險?
1.未簽訂的合同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只要用人單位從事雇傭工作,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即使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壹切權利,單位也承擔勞動法規定的壹切義務。其中,依法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的強制性法律義務。如果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可以向部門投訴,勞動監察部門可以責令單位繳納,甚至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用人單位進行處罰。
2.單位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
根據法律規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在終止或者解除時需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有的地方法規甚至規定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解除勞動關系),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需要額外支付經濟補償金。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3.如果單位終止或解除事實勞動關系(辭退員工),可能需要賠償失業損失。
如果職工因單位未依法為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而被辭退後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職工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有的地方甚至規定賠償金為失業保險金的2倍。
4.雇員可以在任何時候並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或賠償。
雙方已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如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否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約定了員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責任的,單位也可以要求員工承擔違約責任(如違約金等。)依法。但是,如果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無需向單位承擔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
5、單位不能因為試用期不合格就辭退員工。
6.不簽訂勞動合同不利於單位保護商業秘密。
商業秘密的構成要件之壹是單位必須對所謂的商業秘密采取壹定的保密措施。對商業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簽訂專門的保密協議,就是表現之壹。如果沒有簽訂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明確規定了保密的範圍和法律責任,單位就很難證明哪些商業秘密屬於商業秘密,以及其所主張的所謂商業秘密是否得到了保密,可能無法認定為商業秘密。這對企業的發展非常不利。
壹般來說,法律從來沒有規定過公司繳納社保後可以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簽合同或者交社保都是違法的。壹個月以上不滿壹年未簽訂書面合同的,可以向員工主張賠償,賠償金額為月工資的兩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