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Xi市人民政府第2004號公告。201623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1.單位繳費基數。
單位繳費基數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2.個人繳費基數。
機關事業單位(含參合政府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基本工資,國家、我省、我市統壹的津貼補貼(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崗、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標準化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壹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壹年度工資收入的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與薪級工資之和)、國家、我省、我市統壹的津貼補貼(如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區特殊津貼等。),還有績效工資。
除上述明確納入個人繳費基數的項目外,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基數,國家和我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定期執行。
個人繳費基數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照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繳費比例。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單位繳費基數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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