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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社保最低基數

法律分析:2019-2020年南通市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1年7月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和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實施方案,統壹以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為基數,確定繳費工資的上下限。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職工,按照本人2018年度工資收入月平均水平確定繳費基數,其中繳費基數上限按照16842元/月確定,下限按照3368元/月確定。

職工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壹征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