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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天津生育保險政策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障女職工在生育和計劃生育手術期間獲得基本醫療和生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進壹步優化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並結合本市實際情況。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生育保險的參保繳費、待遇支付、基金管理、經辦服務和監督。

第三條本市職工生育保險實行全市統籌,遵循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權利義務對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工作原則,促進職工生育保險高質量、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市、區醫療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財政、衛生、人社、稅務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職工生育保險工作。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為職工提供生育保險服務。

市醫療保障部門可以委托市醫療保障行政執法機構實施職工生育保險監督檢查等行政執法工作。

第五條本市應當加強與外省市職工生育保險的協作,做好生育保險的區域協調工作。按照國家統壹規定,做好職工生育保險跨地區待遇銜接和異地就醫直接結算工作。

第二章保險支付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同步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納入職工生育保險範圍。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職工辦理生育保險登記。參加生育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為職工申請生育保險登記。

第八條用人單位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0.5%按月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費。靈活就業人員按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0.5%為職工按月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九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職工生育保險合並征繳,按照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之和確定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率。

第十條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參加職工生育保險,其費用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費,按規定享受待遇。

第十壹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職工生育保險費,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職工生育保險費征繳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為職工征繳生育保險費。

第十二條本市職工生育保險繳費費率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運行情況確定,並相應調整。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等有關部門及時提出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三章福利支付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職工參加職工生育保險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從正常繳費月份、靈活就業人員連續正常繳費滿6個月的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月份起,納入職工生育保險報銷範圍。職工生育保險參保人中斷繳費後生育醫療費用待遇確定條件參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執行。

第十四條生育保險支付的生育津貼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確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員,在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當月正常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後,具備申領生育津貼條件的;當月已生育或終止妊娠的其他參保人員,已按規定正常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待遇,且當期連續繳費(含補繳)已滿6個月以上,具備申領生育津貼的條件。被保險人領取生育津貼當月,應按規定正常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報銷。

第十五條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壹)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1.分娩的醫療費用;

2.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二)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1.女職工享受產假;

2.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女職工生育或者終止妊娠的,按日享受生育津貼。用人單位職工生育津貼日標準按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30.4計算。靈活就業人員生育津貼日標準按上年度本市靈活就業人員生育保險月平均繳費基數除以30.4計算。

(壹)妊娠4個月以下流產的,享受15天生育津貼;

(二)妊娠4個月後流產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貼;

(三)生育壹個嬰兒的,享受128天生育津貼;難產的,增加生育津貼15天;如果是多胞胎,每多生1個嬰兒,生育津貼將增加15天。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參保人員生育津貼實行分類申領和發放。其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單位申請,代發;企業由單位申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給參保女職工;靈活就業人員由本人提出申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發給本人。

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標準高於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女職工本人支付差額部分。

第十八條女職工生育期間發生並發癥或者合並癥的,實行按項目支付,其中,並發癥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支付,並發癥的醫療費用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規定全額支付。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生育醫療費用不納入職工生育保險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由公共衛生負擔;

(4)出國就醫;

(五)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情形。

第二十條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退休人員,在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期間,生育醫療費用可以享受報銷,由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按照本規定予以報銷。

第二十壹條生育保險報銷範圍符合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考慮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的承受能力和相關技術規範因素,將適宜的分娩鎮痛和輔助生殖技術項目按程序逐步納入基金支付範圍。

第二十二條生育醫療費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等支付標準和支付方式,由市醫療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衛生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基金運行情況制定。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生育保險基金管理應當堅持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實行全市統籌,確保基金穩定持續運行。

第二十四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雇主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

(3)滯納金;

(4)其他資金。

第二十五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並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後,納入社會保險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條生育保險與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並後,職工生育保險基金收入不再單獨列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待遇支出中設立生育待遇支出項目。

第二十七條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預決算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壹編制,其中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收入預決算由市稅務部門共同編制,經市醫療保險部門審核、市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五章裝卸服務

第二十八條被保險人生育、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等。,應到指定的具有助產技術、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生產或醫療。醫療保障機構應當與具有助產技術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資質的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異地生育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先由個人支付,再統壹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及時審核並支付。

第三十條本市參保人員按照規定辦理生育保險懷孕登記後,開始享受職工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十壹條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協議管理,對違反職工生育保險服務協議的定點醫療機構,經審查核實後給予相應處理。經審查核實,定點醫療機構不得支付違規申報費用。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將拒付的費用轉嫁給參保人員。

第三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規定項目和職工生育保險不予支付項目以外的醫療項目,並收取相應費用,必須征得參保人員同意。

第三十三條推進職工生育保險支付方式改革,普遍采取住院分娩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和產前檢查按人頭付費的支付方式,引導定點醫療機構合理診療,進壹步控制生育費用。

第三十四條做好職工生育保險審批和支付工作,推進職工生育保險審批和支付“跨省通用”。推進出生醫學證明、兒童預防接種、戶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出生壹件事”聯合辦公。

第六章監督與監管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為職工參加或者繳納生育保險費,或者未繳納或者少繳職工生育保險費,造成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支付。

第三十六條市醫療保險和財政部門應當對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職工生育保險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八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舉報違反職工生育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人員的其他違法行為,屬於生育保險服務協議規定的,按照協議處理;屬於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規定的行政處罰範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衛生、稅務、人社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壹條本規定自2023年6月65438+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