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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社保怎麽補償

未繳納社保的補償標準是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壹個月的工資。

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即使員工自願不參加社保,到了社保核查的時候,用人單位也會繳納社保。勞動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實際參加工作的當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只要勞動者被錄用,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都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不因勞動者是否簽訂勞動合同而改變。社會保險基金應當根據險種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要求賠償損失的,計算標準如下:

1,按照用人單位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確定;

2、法律有明確補償標準的,按補償標準執行;

3、無法確定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委托社會保險機構確定。勞動者通過用人單位購買社會保險的,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代扣代繳後,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告知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勞動者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經辦中心繳納社會保險費。

綜上,如果單位沒有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公司繳納所欠的社保費用;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勞動者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