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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員工社保辦理流程

●申報條件

適用於在市本級社會保險登記的用人單位職工和參保個人。

●申請材料

申報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和失業人員,需填寫《寧波市社會保險費繳納表》(05表)和《寧波市農民工社會保險繳納申請表》(08表)壹式兩份,並提供相關資料。

壹.雇主

(1)逾期未付款

應提供勞動合同及相應年度的工資單、人民法院判決書、勞動仲裁裁決書、勞動監察部門出具的行政改正指令等補充依據;

(2)中斷支付

養老金:出具繳費人寧波市戶籍證明;其中,低標準養老保險中斷補繳,2006年5月以後中斷繳費年限可選擇按基本或低標準補繳;

醫療保險:被保險人因用人單位等原因辦理停繳手續後,如需續保並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須在辦理停繳手續的當月23日前辦理續保手續;因各種原因未能在當月23日前辦理的,可在次月23日前辦理相關手續,同時繳納1個月的醫療保險費,可連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未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和工資支付清單,以繳費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確定繳費基數;屬於農民的,出具繳費人戶籍證明或戶口簿復印件,從戶籍變更當月開始繳費,並填寫《寧波市社會保險參保人員險種(戶籍)變更表》(表0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後,失業保險費不再補繳。

(3)繳費基數不足以償還。

經監督或雙方協商,歷年繳費基數不足的滯納金可由用人單位處理。

(4)醫保異地轉移支付。

從統籌地區外調入的勞動者,由統籌地區內的用人單位(個體工商戶除外)聘用。用人單位為其辦理參保和轉移手續時,職工醫療保險關系在轉移期間3個月內中斷。

(5)醫療保險在職到退休繳納。

參保人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由於醫保繳費年限不足,需要壹次性繳費時,需要填寫《寧波市城鎮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06表)。

(6)專項付款

1)低標準養老保險先補後延。

本市戶籍人員憑待遇審批部門核準的申請表到社保申報窗口辦理先填後緩繳手續。

2)異地轉移養老金補繳。

參保人由外地轉入寧波後,達到退休年齡時在寧波實際繳費年限不足7年的,在辦理退休手續時應當補足7年。

3)雙低要先補後緩,基本要求要改。

符合延長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條件的人員,需要轉基本的,需填寫《寧波市低標準養老保險轉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

4)參加低標準養老保險的基本養老金支付、轉移支付。

參保人要求將低標準養老保險轉移到基本養老保險時,需要填寫《寧波市低標準養老保險轉移到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參保人要求將低標準養老保險轉出本市的,除個人不繳費賬戶和先補後延外的所有參加低標準養老保險的賬戶壹次性補齊至基礎。填寫《寧波市低標準養老保險轉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

5)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繳納基礎養老金。

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取得寧波市非農業戶籍的農民工,申請並填寫《寧波市農民工養老保險變更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申請表》。

二、被保險人的個人身份

1.中斷付款

(1)養老金:提供繳費人身份證,填寫《寧波市社會保險費繳納申請表》表格05,其中低標準養老保險中斷,2006年5月以後中斷繳費年限可按基本或低標準繳納。低標準養老保險“先補後緩”的,應提供《寧波市職工低標準養老保險申請表》;

(2)醫療保險:個人(含個體工商戶)中止醫療保險關系不滿3個月的,可在辦理重新申報手續的同時,申請補繳醫療保險關系中止期間未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正常繳費標準足額繳納後,從次月起恢復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關系中止3個月以上,或者醫療保險關系未中止3個月以上,但不願按規定補繳的,在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滿6個月後,恢復醫療保險待遇。

2.在職退休金

參保人在辦理退休手續時,由於醫保繳費年限不足,需要壹次性繳費時,需要填寫《寧波市城鎮退休職工醫療保險待遇核定申請表》(06表)。

●處理程序

1.從壹樓號機取社保申報業務號;

2.在二樓社會保險申報窗口受理;

3.核對申報文件和資料,並錄入申報系統;

4.在申報材料上加蓋申報專用章並打印相關表格。

●受理時間和承諾時限

每月1-23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即時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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