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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居住證積分社保基數怎麽算

法律分析:1。持證人最近4年在本市連續36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80%且小於1倍的,積25分。

2.持有人最近4年累計為本市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滿36個月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不足2倍的,累計50分。

3.持證人最近4年在本市連續36個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或高於上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但不足3倍的,累計得分為100分。

4.如果持證人最近3年在本市累計繳納24個月的社會保險費的基數等於上壹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則累計得分為120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