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參保人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按規定繳費後,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向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書面申請。
2.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移接續申請進行審核,向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發送受理函,並提供相關資料;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人或參保人做出書面說明。
3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收到受理函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全部轉移接續手續。
新的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劃轉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確認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有三個流程:新參保地審核轉移接續申請並向原參保地發送接收函——原參保地辦理轉移手續——新參保地領取轉移手續和資金,三個流程完成後即可辦理轉移接續手續。辦法規定每個流程最多需要15個工作日,也就是說對於參保人來說,最多45個工作日就可以完成所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