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未繳納、未足額繳納、未按時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其責任包括:
1,補償勞動者少得或沒有的失業保險待遇損失。
2、承擔生育保險待遇的女職工應由生育基金支付。
3、承擔工傷保險相關的罰款、罰金等費用。
4、承擔基本養老保險相關罰款等費用。
5、賠償給勞動者造成的其他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