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需要為員工補繳社保準備以下材料:
繳費人(不含個人和自由職業者)未繳納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應當攜帶下列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費社保繳納案件:
1,員工檔案和養老保險手冊;
2、《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請表》;
3、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明細表等。;
4.其他相關材料。
企業為員工補繳社保的流程:
1.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卸載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參保信息,導入當地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
2、用人單位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輸入社保繳費明細;
3.用人單位完成繳費錄入後,導出社保繳費要約文件,打印出社會保險繳費明細表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表壹式三份,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4.職工在參保期間因工作單位變動導致社會保險關系中斷,需要繳納近三個月社會保險費時,用人單位可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企業管理子系統直接進行報價,打印相關社會保險繳費清單進行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62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應當繳納的數額按照本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繳費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第六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