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產假期間社會保障支付的規定

產假期間社會保障支付的規定

法律分析:產假期間,社保正常由用人單位繳納。1.用人單位必須按規定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長假期間工資獎金正常發放。同時需要註意的是,勞動者在此期間雖然沒有到公司上班,但與用工單位的勞動關系並未解除,仍處於持續狀態。因此,在這個過程中,用人單位必須繼續按照國家的法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也就是說,在此期間,保險仍由單位繳納,單位繳納的部分繼續按照上月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繳納,個人部分由休產假的女職工交給單位,由單位統壹繳納。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可增加15天。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以下內容:

(壹)生育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醫療費用;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