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我在壹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工作了9年,卻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現在給我要求補充保險,單位卻說公益二類機構補不上。

我在壹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工作了9年,卻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現在給我要求補充保險,單位卻說公益二類機構補不上。

下列情況可以償還

應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員工具體包括三類情況:

1.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以來,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正式錄用手續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未參保的。

經本人申請和單位申報,可向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手續。

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主管部門可履行申報手續。

對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職工,對工作時間和連續計算工齡有異議,需要按規定重新認定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和申報辦法。

2.自1996 65438+10月1起與用人單位建立或實際形成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而未參保的員工。

無論用人單位還是職工申請補充保險,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都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確定存在勞動關系,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但未參保的勞動者。

用人單位應為員工參保而未參保的。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社保機構申請補充保險,社保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參照上述辦法辦理。

中斷支付的靈活員工

可以在靈活就業窗口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繳納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窗口首次延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不得通過提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繳費獲得按月領取養老待遇的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開始時間不能早於2004年7月1。

體制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或從事靈活就業的當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 13號)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可由本人、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也可按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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