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時,參保人參加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可以使用個人賬戶內的資金購藥;此外,如果社保卡的金融賬戶中有資金存入,可以使用相當於普通銀行卡的支付功能購買藥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
(三)應由公共衛生承擔的;
(4)出國就醫。
依法應當由第三方承擔的醫療費用。第三方無力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方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