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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談判藥品意味著什麽?

第壹,醫療保險

醫療保險是指社會醫療保險。社會醫療保險是國家和社會依據壹定的法律法規建立的,為保障範圍內的勞動者提供基本醫療需求保障的社會保險制度。

二、36種談判藥品仿制藥納入北京市醫療保險報銷範圍。

昨天,北京市人社局發布通知,將36種談判藥品的仿制藥納入本市醫保報銷範圍,並明確了支付標準。

去年7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文將36種談判藥品納入《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2017版)》乙類範圍,並同步確定了這些藥品的醫保支付標準。

36種藥品包括31西藥和5種中成藥。西藥中,15為腫瘤治療藥,涉及肺癌、胃癌、乳腺癌、結直腸癌、淋巴瘤、骨髓瘤等常見癌種,包括社會關註、被保險人急需的曲妥珠單抗、利妥昔單抗、硼替佐米、* *度胺等腫瘤靶向藥,以及用於心血管疾病的* * rello、治療急性冠脈綜合征的* *度胺等5種藥物。其他藥物為腎病、眼科、精神病、抗感染、糖尿病、罕見病的藥物。中成藥中有三種是腫瘤藥,另外兩種是心腦血管藥。通過談判,與2016的零售均價相比,這36個藥品的平均價格下降了44%,最高價格達到70%。

昨天,市人社局發布通知,將上述36種談判藥品的仿制藥納入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藥品目錄乙類藥品。對於支付標準,仿制藥規格與談判藥品壹致的,支付標準暫按仿制藥實際市場銷售價格執行,但不得超過相應談判藥品的支付標準;仿制藥規格與談判藥品不壹致的,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藥品差價規則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2452號)計算支付標準。計算出的支付標準高於仿制藥實際市場銷售價格的,以仿制藥實際市場銷售價格為支付標準。

本通知下發後,全市各定點醫療機構可根據臨床治療用藥需求及時配備談判仿制藥,按照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的原則,保障參保人員用藥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