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寧法正[2015]267號
二、實施範圍
玄武區、秦淮區、建鄴區、鼓樓區、棲霞區、雨花臺區、原大廠區、原浦口區(以下簡稱“市本級”),以及江寧區、原江浦縣、原六合縣、溧水區、高淳區(以下簡稱“五區”)。
三、主要內容
(1)保險支付
全市職工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繳費方式實行統壹政策和標準。其中,溧水、高淳兩區的繳費基數從7月1,2065438起按市統壹政策執行。
(2)資金管理
本市職工醫療保險基金由市財政專戶管理。“五區”征收的基金收入全額上繳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市統壹編制基金預決算,下達“五區”年度收支計劃。市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根據市級預算,對“五區”經辦機構申報的月度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審核匯總後,統壹向市財政部門申報撥款。
建立市、區兩級基金風險承擔機制。在壹個預算年度內,“五區”完成年度收支計劃,基金收支缺口由市醫保基金彌補;年度收支計劃與未完成年度收支計劃形成的計劃外資金收支之間的缺口,由同級財政予以填補。
“五區”納入市級統籌前的基金收入、支出、結余和債權、債務等情況。,應經市審計部門專項審計確認。基金市級統籌前形成的債權債務和基金缺口,由各區政府清償和彌補。市級統籌前的基金結余,按照市級審核確認的數額,統壹繳入市社保基金財政專戶。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人
本辦法自2016 1+0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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