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市轉外省時,由單位到醫保業務部門或人事代理處辦理停保,再由外省市醫保經辦機構出具醫保轉移接續聯系函。業務部門看到聯系信後會為其開具醫保證明,當地醫保部門會根據證明的繳費年限為其辦理接續手續。
壹、醫保異地轉移流程包括:
1.參保人員在跨統籌地區就業前,由參保單位或人員攜帶到轉移地辦理終止醫療保險手續;
2.轉移地應出具異地投保證明並辦理轉移手續;
3、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單位參加醫療保險後,憑規定資料到社保機構辦理醫療保險轉移手續;
4.轉入機構受理申請後,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與轉出機構聯系,生成並出具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
5.轉出經辦機構應在收到聯絡函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參保人終止參保和個人賬戶金額轉移手續;
6.轉入機構應在收到信息表和個人賬戶余額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轉入手續。
二、醫療保險轉移所需材料
1,省外轉賬需要提供原保險憑證;
2、參保人員醫療保險卡(社會保障卡);
3、被保險人的身份證;
4.代理人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財政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