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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的社保繳納是怎麽規定的?

法律分析:內蒙古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比例為20%。以及統壹個人賬戶,即個人賬戶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入賬,按照自治區統壹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內蒙古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今後將實行統壹的繳費基數。按照《辦法》的規定,參保單位以其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按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全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繳納,按全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繳納。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可在全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至300%範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基數。同時,為保持繳費基數平穩過渡,可以采取過渡性措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職工工資總額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