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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真的沒必要交社保嗎?

不要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責任。簽訂勞務合同的雙方不具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身份,不需要繳納社保。

在中國,簽勞動合同可以不交社保。勞務合同——壹般是臨時性的,類似於承包性質,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雙方不屬於勞動關系,人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保,那麽用人單位的行為就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舉報。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納數額;上月沒有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單位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等相關情況,臨時確定應繳費數額。用人單位完成申報手續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結算。

1.勞動關系不需要社會保障嗎?

公司不需要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員工繳納社保。

1.勞動合同壹般都是臨時性的,但性質都差不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屬於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

2.如果雙方存在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否則,用人單位的行為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社保部門投訴舉報。

二、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雇傭合同是雇員為雇主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系的勞動合同。

2.合同的目的不同。雇傭合同的目的是提供服務,合同的客體是雇主對雇員勞動行為的支配,而勞動合同的目的是雇員成為雇主的內部成員。

3.國家幹預的程度不同。雇傭合同更多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國家幹預的程度較少;勞動合同既體現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也體現了國家的幹預。《勞動法》對訂立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勞動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解除等作出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4.主體及其關系是不同的。勞動合同中,壹方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用人單位。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內部成員後,必須遵守其內部規章制度,必須承擔某壹工種或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是領導和被領導的下屬。而勞動合同不具備上述特征。

5.不同的法律調整。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雇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應適用民法對其進行調整。

6.處理合同糾紛的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司法機關只能在仲裁前置程序後介入。爭議應按照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判決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的終止也要遵循壹定的法律程序。雇傭合同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解除沒有特別的程序,雙方可以隨時解除雇傭關系。

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疑問,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和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能夠得到幫助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