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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交的多好還是少?

法律主觀性:

社保是國家政策性保險,由國家強制執行。有了國家補貼,社保有壹定的好處,尤其是老年後的保障方面。比如65歲以後的疾病(重大疾病除外)沒有保險公司提供醫療費用,社保醫療可以。商業保險是自願的、營利性的,是國家社會保障的有益補充,可以有效補充社會保障的不足。如意外傷殘保險補充社保工傷的地點限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補充社會醫療保險,不考慮普通門診和急診;重疾保險的限額,以補充社會醫療保險中的重疾金額;選擇重疾壽險(因為重疾保險本身具有壽險的身故保障功能)或其他壽險是為了彌補社會養老保險的缺陷:如果妳不幸提前(未到年齡)身故,社會養老保險只返還妳個人賬戶的金額(不經濟)。這樣,如果妳買了壹份商業終身壽險,出了問題可以從商業壽險獲得壹大筆賠償。如果妳健康長壽,妳可以得到很多養老金,所以無論如何妳都是“贏家”。國家社保和商業保險各有利弊,不能完全互相替代。如果經濟條件允許,兩者結合是最好的,因為兩者可以相互補充,相互豐富。社保是最基本的保障,保障程度低,不能完全解決未來的養老和醫療問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原則,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