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條國家通過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十壹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組成。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