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壹寸免冠照片、靈活就業證明、社會保險繳納證明、就業優惠證等材料到當地勞動保障服務部門審核;
3.持申請表、靈活就業證等材料向當地檔案托管中心申請補貼;
4.候審地檔案托管中心對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傳達給勞動保障部,由勞動保障部發放社保補貼。
法律依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於印發的通知。
第六條社會保險補貼實行先繳後補,每年補壹次,即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到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局”)辦理招用備案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和代扣代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履行滿1年後,次月按65438發放。
第七條崗位補貼采取“預安置、分期支付”的方式,即各類用人單位招用“4050”失業人員和中重度殘疾失業人員,簽訂三年以上勞動合同,繳納並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勞動合同履行滿1年後,自次月1日起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的區(縣)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
第八條首次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壹)申請單位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的報告;
(2)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和《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商業企業、服務型企業還應提交《企業單位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證明》(證號SF×××××××);
(3)就業失業人員《北京市城鎮就業登記卡》原件及復印件,《再就業優惠證》原件及復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勞動合同(原件經審核後退回);
(四)用人單位《申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花名冊》(樣式附後,以下簡稱《花名冊》);
(五)《用人單位招用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證明》(樣式附後,以下簡稱《繳費證明》);
(6)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審批表(格式附後,以下簡稱審批表);
(七)申請補貼時,員工最近壹個月的工資發放表和會計憑證及其復印件;
(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要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