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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三年社保可以領幾個月的失業金?

法律解析:失業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救濟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年不滿10年的,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支付,達到10年。如果自己繳納社保,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職工社保,壹般包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所以不能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金。不過,壹些靈活就業人員也參加了失業保險。如果參加了失業保險,不符合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也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所以自己交社保確定是否參加失業保險,然後再申請失業救濟金。失業補貼是疫情期間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階段性措施。只要參加了失業保險,繳納社保也可以領取失業救濟金,但前提是繳納社保時,除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還必須參加失業保險,才能申請失業救濟金。不參加社保,就不能享受社保待遇,也不能申請失業救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