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規定》第三條,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
1.病假在兩個月以內的(不含公休,下同),照常支付原工資。
二、病假超過兩個月不滿六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支付本人基本工資的90%(按日計算,下同);
(2)工作年限11年及以上的,原工資照常發放。
三、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開始,按以下標準計算:
(1)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發放本人基本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11至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80%發放;
(3)工作年限21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90%發放;
擴展數據: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規定: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本規定工資福利待遇的,由所在單位定點醫療機構證明,主管部門批準。病假工資按每月21.5天折算,折算後尾數四舍五入。
本規定所稱“基本工資”是指實行職級工資制人員的崗位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機關工作人員指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崗位)工資之和;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事業單位工人參照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仍按現行有關計算工齡的規定執行,即從參加工作的當年起算。
遊仙社保局-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