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人繳費:因個人原因(如失業或兩單位調動等)未繳費。).由個人向戶口所在地的統籌地區個人養老保險公司繳納。繳費標準以當年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比例為18%。
二、單位補繳:因單位原因造成的遲繳或漏繳,需要單位補繳。按當年社會平均工資和比例計算。企業員工不允許雙重勞動關系。重復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只記錄壹次繳費。對於尚未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但同時在另壹個企業就業的員工,必須在現就業企業繳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提供擔保並簽訂緩繳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