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使用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統壹支付給需要安置的安置單位,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安置的個人或者經被安置人同意用於支付被安置人的保險費用。
市、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