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招聘信息大全網 - 社保查詢 - 失業救濟金是什麽意思?

失業救濟金是什麽意思?

失業救濟金是什麽意思?

失業補貼是對壹些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的人的壹種補貼。

主要包括兩類人員:

領取失業救濟金後仍未就業的失業人員;

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參保人員(即繳費不滿1年或繳費1年以上,但未自願中斷就業的人員)。

是國家對那些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這個費用由地方財政撥款支付。

1.失業保險待遇和補貼有什麽區別?

失業保險和補貼最大的區別在於定位不同。

1.失業保險金:是壹種臨時補償,是社保局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只有繳納了失業保險金的人,才能在失業後領取。不同地區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不壹樣,所以每個人失業後能領取的失業保險金也不壹樣。

2.失業補助:是國家對那些生活困難的失業人員發放的臨時生活補助,這筆費用由地方財政撥款支付。

二、失業保險金多少個月可以拿到?

失業保險金能發多少個月,取決於每個人的繳費時間。根據每個人的繳費時間,收款時間可以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年不滿5年的,最長領取時間不能超過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但不足10年的,最長領取時間不能超過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超過10年的,最長領取時間不能超過24個月。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發生了變化,以致不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必須停止領取。

三、失業保險和失業救濟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

1,支付周期

失業人員失業前,其用人單位和本人必須繳納至少壹年的失業保險費,否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2.違背我的意願失業。

失業是我自己的意願造成的,如果我主動辭職,就不符合條件。公司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符合條件。

3.有求職的意願

失業後壹定要按要求登記,而且要願意求職,願意接受職業介紹和培訓,否則不符合要求。

失業人員失業後,只有同時滿足以上三個條件,才能申請失業保險待遇,不可能不滿足其中壹個條件。

失業福利:

1.在相應時間已完成領取失業保險金,但仍無成功就業的人員。

2.參加失業保險滿壹年及以下,非個人原因失業的人員。

近年來,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條件相當寬松。具體建議請直接咨詢當地社保機構。

3.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4.失業救濟金可領取6個月,失業救濟金標準為每月300元/人。最高不超過失業救濟金的80%,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總額=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領取月數。

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照法律法規計算的工齡視為繳費時間,公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分為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計算。按照目前各省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基本都是1,000元,也就是說失業救濟金的最高支付標準是1,000 * 0.8 = 800元;也就是說,800元裏最高的總工資,6個月每月接近4800元;

5.由於各地區經濟水平的差異,失業救濟金的標準也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官網中的社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五十壹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壹)再就業;

(二)應當征服服兵役的;

(三)已經移居國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提供的適當工作或者培訓的。

失業保險條例

第五條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項目組成:

(壹)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3)財政補貼;

(四)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按本人工資的0%繳納失業保險費。城鎮企事業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