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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社保嗎?

勞動合同壹般不需要社保。

簽訂勞務合同時,用人單位通常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勞動合同涉及臨時性或合同制工作,不建立長期勞動關系。本案中,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沒有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法律義務。存在勞動關系時,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否則違法,員工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或舉報。

勞動合同的特點:

1.合同性質: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達成的完成壹定勞動內容並支付勞動報酬的協議;

2.權利義務:勞動合同通常約定勞務提供者必須完成的工作內容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勞務費用;

3.合同期限:勞務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合同,完成壹定工作任務後終止,也可以是無固定期限合同;

4.社會保險:勞動合同壹般不包含社會保險繳納條款,但在某些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也可能包含社會保險繳納;

5.法律適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都受相關法律法規的約束,如《勞動合同法》。

綜上所述,由於勞動合同通常涉及臨時性或合同制工作,且未建立長期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壹般不為員工繳納社保,這與勞動關系存在時的法定義務不同。後者要求用人單位購買社保,違規可能面臨勞動者投訴或舉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除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原因外,不得緩繳或者減繳。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用人單位按月告知本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