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繳費人死亡後,繼承人可以享受以下待遇:個人賬戶余額、喪葬費、遺屬補貼等。退休年齡前死亡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壹次性支付給職工的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和生育時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