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待遇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5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20多萬,因為數額特別巨大。
3、以欺詐、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待遇,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