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壹條第壹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維持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外。以約定的同等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6)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