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地址和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賬戶名稱和賬號;
(三)用人單位的險種、繳費基數、費率和繳費金額;
(四)職工花名冊和職工工資支付情況;
(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在壹個繳費年度內,用人單位初次申報後,剩余月份只能申報前款規定事項的變更;沒有變化的,可以不申報。
用人單位不得隱瞞、遺漏繳費基數,否則可能會收到《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每年6月5438+0日起,參保單位應向辦理參保登記的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下壹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