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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交養老保險,我不想交。我該怎麽辦?

如果員工不願意繳納養老保險,公司可以要求員工出具個人自願放棄社保申請表,簽字並按指紋保存。個人部分發給員工。

首先,員工不繳納社會保險主要有三個原因:

1,員工工資低,甚至很多年輕員工的工資只有當地最低工資。如果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扣除個人承擔部分,實際領取的工資更低。從自身生存的角度來說,這類員工不願意繳納社會保險。

2.員工對繳納社會保險的理解有偏差。因為他們交了15年的社會保險,退休的時候就可以領養老金了。有的職工認為自己還年輕,現在可以不交,以後交的時間足夠達到15年,所以不同意現階段交社會保險。

3.國企、集體企業下崗職工,沒有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原單位是否繳納了社會保險(或者原單位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但有欠費),根本沒有考慮,只是願意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關系,不願意在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後轉移社會保險。

二、根據上述原因,用人單位可以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1,員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作為不合格錄用條件之壹。

由於職工不同意繳納社會保險,發生重大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可能要承擔高額費用,而現階段用人單位參保前發生的工傷,社保機構不承擔任何責任。因此,對於員工外出較多、工傷事故較多的用人單位,應將員工拒繳社會保險作為不合格的用工條件之壹,全面規避工傷風險。

2.與員工簽訂協議,約定不繳納社會保險的賠償標準。

不得不承認,有些單位給員工發的工資比較低,如果要求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他們自己的生活狀況也是相當有問題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想雇傭這樣的員工,只能雙方協商。首先由用人單位為他們繳納商業保險,規避壹定的工傷風險,然後每年按照壹定的數額給予社會補償。同時,勞動者還承諾放棄向用人單位主張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或者今後主張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權利。

3.與雙重勞動關系員工原單位達成工傷處理協議。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為其繳納社會保險的,由於在新用人單位發生工傷,不能使用原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規避風險。為此,新用人單位應與勞動者原單位聯系達成借調意向,或者工傷發生後由原單位申報,由新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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