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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可以重復繳納嗎?

法律分析:第壹,如果妳在兩個單位工作,不可能在同壹個統籌地區交兩次。單位繳費的前提是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系,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要將繳費花名冊報社保部門審核。但現實中,我們不可能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即使我們同時在兩個單位工作,如果在同壹個社保統籌地區工作,如果A單位繳費,B單位就無法繳費,因為社保的戶口都是我的身份證和姓名,即使姓名相同,身份證號也不可能相同。二是可能存在重復參與跨規劃就業。比如妳在原單位停薪留職,停薪留職的單位已經給妳自己交了社保,妳在新單位工作後,妳也在交社保。但這種情況下,妳必須跨統籌地區繳費,這在同壹個統籌地區是不可能的。另壹種情況是在單位處理期間,退至新單位工作。比如在原單位,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內部退休的工資,還要負責為退休的員工繳納社保。工作退休的員工出去工作,到了新單位,新單位也交社保,但是也必須是跨統籌地區的,因為很多社保的地方在統籌地區之外是不聯網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