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參保繳費憑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各地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達到領取待遇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省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通過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資金按照以下方式計算: (壹)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 1日前,轉移按個人累計繳納本息計算,1998 1日後,轉移按個人賬戶計入的儲存總額計算。(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1998 1以後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照12%之和進行轉移。參保繳費不滿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